1.
法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3筆土地相鄰,349地號土地上有種植水稻;
2.
355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牧草,均為共有人種植。作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又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查無三七五租約之登記。
5.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