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六、據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未臨路,土地上有建物占用(門牌:台中市大安區福東一路60巷15號),建物實際位置須經鑑界始明,惟建物非屬拍賣範圍之內,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上開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