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3年1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土地上為菜園、果樹, 部分圈起飼養雞隻。另據債權人陳報菜園、雞隻等為地主親戚種植及飼 養,無租約等語。以上等情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注意。本件 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 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 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據前案鑑價報告顯示,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 都市計畫整併舊市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 討案乙種工業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 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 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