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81建號及暫編2065建 號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本院復於113年11月20日至現場會測,據債務人在場稱281建號及 暫編2065建號建物無出租係由其自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 本件拍定後281建號及暫編2065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 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 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 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拍賣之暫編建號2065部份,係281建物之增建,與281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性,係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 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 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0.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