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位置約在門牌號碼「新竹縣 湖口鄉勝利路二段190號」及其旁邊另一棟無門牌之建物內部。因土地未臨路且 有建物阻隔,無法確認建物有無占用土地,其實際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 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