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2年1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224地號土地位於夏目漱石社區內,為社區內道路、公設。另於113年7月26 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4地號土地為社區 警衛室前之社區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 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 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後不點交。
9.
3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六、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本件拍賣224地號土地為592建號、597~614建號、 620~623建號、655~674建號、
10.
680~695建號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