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224地號土地位於夏目漱石社區內,為社區內道路、公設。另於113年7月26 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4地號土地為社區 警衛室前之社區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 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 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後不點交。
3.
第三人鴻緯建設有限公司於114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土地前 經債務人提供予該公司通行同意書,相關同意書於建照申請時有送至新竹縣政府建管科核備,該公司並向本院陳報其所稱之通行同意書在卷可稽。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夏目漱石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15年5月8日具狀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224地號 土地係該社區使用執照登記有案之私設通路及排水等通行與使用,並提出新竹 縣政府民國115年3月18日發文字號:府產建字第1150009311號函。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並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該地號之通 行及使用等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 交。
6.
3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本件拍賣224地號土地為592建號、597~614建號、 620~623建號、655~674建號、
7.
680~695建號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