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8 84地號土地其上為稻田及菜棚(菜棚無作物種植)、870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林等 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就土地上之使用人及使用法律關係無從查訪知悉 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 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 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 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 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 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884地號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88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 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 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 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 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