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附近有宮廟。另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大部分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1150巷40號房屋坐落(含整個 圍牆內空地)、部分則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1116號、1118號房屋占用,又經債權人陳報 拍賣土地上另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1110號、1112號房屋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 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 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 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注意。
9.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 同承買。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