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9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182地號上有建物兩棟(門牌號碼均為:西溪路26巷6號;另一建物未懸掛門牌者非本件執行標的);債權人代理人指明本件執行房屋為有懸掛門牌之建物;1183地號部分為西溪路26巷6號房屋側邊之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搭蓋停車棚、部分土地上為雜草。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債務人於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55575號案件110年7月13日查封時稱其所有之建物(即本案暫編929建號)為1182地號上其中一棟即右方(以面向房屋判斷)一層樓房屋,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由其居住使用;牆面有龜裂情形。債務人於前案112司執69941號案件112年7月18日查封時在場稱房屋由其自住使用,為懸掛西溪路26巷6號門牌該棟。
3.
依113年12月15日勘察鑑定報告記載:118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183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5.
暫編929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稅稅籍編號為58120124000,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六、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向債務人租地建屋者(含推定租賃關係),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拍賣標的合併承買。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0.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