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該三筆土地上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本件現場執行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現況: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忠興51─
2.
51─3號),編號3土地未臨路、部分有鐵皮屋坐落、部分空地。
4.
2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編號2土地面前道路之一部分,編號3土地未臨路,須通行編號2土地上建物間通道進出,現況有數棟鐵皮屋。
5.
上開土地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上建物之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拍賣土地全部一併承買。
7.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拍賣土地全部一併承買。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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