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左側部分坐落他人土地,左側建物其無法使用, 另建物左側護龍之鐵皮屋增建其不知何人搭蓋,系爭建物右側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建物 有漏水情形。另依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土地上坐落系爭建物,另部分為空地。
2.
系爭建物左側護龍之鐵皮屋增建因與系爭建物內部相通,無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本 院認屬系爭建物之增建,已一併測量估價。又系爭建物有173.63平方公尺面積占用他人土 地,建物與土地間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 涉。
3.
上開不動產現況請應買人再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4.
土地部分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5.
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 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建物佔用鄰地1902-
6.
1904-1地號土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 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7.
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 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