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3筆土地上坐落數棟未保存登 記建物、部分為空地。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本件僅拍賣 土地,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均不點交。
2.
該3筆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編號1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編號
4.
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 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
6.
3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依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 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7.
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 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 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