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部分空地,部分道路;編號2土 地現為空地,地上有雜草;編號3土地上有一棟二樓房,部分為鐵皮建物;編號 4至6土地均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
3.
2土地為空地生長雜草 雜樹;編號3土地坐落2層樓房及鐵皮建物;編號4至6土地為社區道路。又依土 地登記謄本記載,查封之編號1至3土地上有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 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7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 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8.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