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現況上700地號為本標別標的聯外道路;701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172建號坐落之基地;172建號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700地號之應有部分,現作為道路使用,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700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標別拍賣701地號、172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標別全部標的一同應買。若701地號及172建號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則172建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701地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701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有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1年3月」。
6.
本標別拍賣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於投標時檢具:
7.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9.
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附於投標書,如無法以投標書內所附文件證明符合無自用農舍,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別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WWW‧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