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依航照圖觀之為雜木林,未臨 路;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由等高線圖顯示為陡坡,未臨 路,標的西北側及東南側有部分區域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3.
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本件係地政人員依 航照圖指界,有無地上物不明,如有地上物占用,則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 交,相關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六、本件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 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