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5地號現為雜 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585地號中間有約六公尺寬之檳榔坑產業道路貫 穿,部分種植竹、部分為道路使用,地上物之所有權屬及佔有關係不明。 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 述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 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