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合130981甲

臺南市白河區六重溪段20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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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8 ~ 2025/08/07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8
保證金:
2.8
總坪數:
105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05 坪
總現值:
12.8 萬
拍後增值:
-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201地號,面積 6,944 m2,持分 1/20,13.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3/25,總底價 21.5萬,保證金 4.3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5/4/15,總底價 17.2萬,保證金 3.5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民國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1地號現部分 果樹、部分雜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201地號東側臨約六公尺寬之檳榔坑 產業道路,現況種植龍眼,地上物之所有權屬及佔有關係不明。又本件僅 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作 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 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201地號
6,944 m2 × (1/20) × 370 元 - 13.8 萬元
=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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