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上有車庫、雜木雜草,而依鑑價 報告所載地勢略微起伏,地形呈不規則形,現況部分有未保存建物,部分種植 芒果樹等果樹,上開建物、果樹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4.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5.
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七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