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當100287

臺南市白河區關子嶺段81-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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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5/12/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31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90
保證金:
58
總坪數:
973.6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973.6 坪
總現值:
160 萬
拍後增值:
-13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森林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白河區 關子嶺段 81-4地號,面積 1,835 m2,持分 1/3,60 萬
(森林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關子嶺段 94-23地號,面積 2,550 m2,持分 1/1,180 萬
3.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4-8地號,面積 757 m2,持分 1/144,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4.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4-27地號,面積 3,724 m2,持分 1/72,4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12)
2.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部分為檳榔樹,部分為未臨路之雜樹林地,編號2號土地 為雜樹林地,編號
3.
4號土地上有數間建物占用,部分為雜樹林,其中編號3號 土地未臨路;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號土地種植檳榔、香蕉,部分為雜 木,編號2號土地種植檳榔,部分為雜木,編號
4.
4號土地均有建物坐落,惟實 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果樹、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9.
編號
10.
4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 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六、編號
11.
2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
12.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7.
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白河區 關子嶺段 81-4地號
1,835 m2 × (1/3) × 470 元 - 60 萬元
= -31.3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關子嶺段 94-23地號
2,550 m2 × (1/1) × 470 元 - 180 萬元
= -60.2萬元
3.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4-8地號
757 m2 × (1/144) × 2,000 元 - 5 萬元
= -3.9萬元
4.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4-27地號
3,724 m2 × (1/72) × 2,000 元 - 45 萬元
= -34.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2/16
3拍 不點交
2,274.5 坪 / 24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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