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部分為檳榔樹,部分為未臨路之雜樹林地,編號2號土地 為雜樹林地,編號
3.
4號土地上有數間建物占用,部分為雜樹林,其中編號3號 土地未臨路;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號土地種植檳榔、香蕉,部分為雜 木,編號2號土地種植檳榔,部分為雜木,編號
4.
4號土地均有建物坐落,惟實 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果樹、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10.
4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 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六、編號
11.
2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
12.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