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19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未臨路,現況為雜樹雜林。
3.
依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136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裡地,為雜樹 林,需經由他人土地通行。
4.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 定後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六、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10.
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136號鑑價報告核定第一拍底價。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