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7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房屋東南方265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7.
1575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4年5月26日起至114年8月25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