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之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65地號、1189地 號、1190地號土地係新北市三芝區大片頭101號之4建物後方之雜木林,1196地 號土地係同建物東方約130公尺處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165地號土地有「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 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 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 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 為應買。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60,000元。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5.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1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6.
公告應買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至1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