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民國113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49地號土地 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公埔子16號建物西北西方約9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又112年 司執46042號於112年8月2日地政人員指界時目視有一高壓電塔,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8.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