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7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4-2地號土地雜草 林木叢生,目視範圍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據鑑定報告記載現況部分作現有巷 道使用,部分為農田及雜木林。上開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4.
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