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11日現場履勘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暫編1673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292之1地號土地位於長安街18號前方之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291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4.
暫編1673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9月13日函復,1673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法定空地);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 理,列管拆除及其他(特殊專案:公有地專案)。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 後再行投標。
6.
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
暫編1673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12.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