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6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8-2地號、230地號、231地號、232地號、233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新北市三芝區埔尾20-8號建物東方 約62公尺、56公尺、62公尺、75公尺、30公尺處,依地籍圖所示為雜木 林,目視範圍所及無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5.
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11.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