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大門上鎖,由縫隙往內看,無人居住之跡象,屋內雜亂,天花板有剝落的情形。114年3月11日現場履勘時,屋內物品凌亂,多數天花板有輕微漏水、壁 癌的情形,看似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優先承買權: 160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