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141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 北市淡水區南平6號二層磚造建物,及其左側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另有一門牌 號碼:新北市淡水區南平7號磚造平房,其餘部分為道路、空地、雜木林及菜 園。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41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0月4日函覆:1415地號土地,經查領有75淡鎮使 字第026號使用執造(75淡農建字第029號建築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屬前開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