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8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7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 號453082路燈桿西方約5公尺處之山坡地,部分為道路,其餘皆為雜木林,目視 所及無建物或地上物坐落其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優先承買權: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其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