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3地號、103-1地號、103-2 地號、103-3地號、103-4地號、103-5地號、103-6地號、103-7地號土地係位於 新北市三芝區福德村大湖8-5號瀛豐預拌大湖廠對面之雜木林,目視無路可達, 且土地幅員廣闊,未見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本件土地均有三七五租約登記,拍定後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三七五租 約承租人得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行使。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