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0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編號 440301號路燈燈桿北方約50公尺處,部分為雜木林,部分設有棚架及種植農作 物,目視所及無其他建物或地上物。上開棚架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 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 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