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18地號、919地號土 地係新北市三芝區海尾30號建物坐落基地;920地號土地上係上開建物坐落基地 及其前方空地;935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南方約100公尺處,為雜木林,目視 所及範圍無建物及地上物。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918地號、919地號、92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 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3.
無抵押權登記。 六、935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