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惟依戶籍資料所示,本件建物設有4戶長,可認係 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共同使用,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20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占用同段424-
7.
424-20地號土地,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同段424-
11.
424-20 地號土地亦非本次拍賣範圍,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另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