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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