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1年10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413-41 地號為道路用地;413-
4.
413-50地號上已遭他人用鐵皮籬笆圍起來,上面堆 放雜物,其中413-50地號位於門牌仕豐路158-42號建物右方,413-18地號位於 門牌仕豐路158-26號建物左方。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 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13-18地號為門牌仕 豐路158之42號建物左邊空地,一部分三角形土地種菜;413-41地號為門牌仕豐 路158之61號及158之62號建物中間之道路;413-50地號為空地,上面放一個貨 櫃,一部分土地上面搭建遮雨棚,為門牌仕豐路158之26號建物旁邊之空地。又 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位於橋頭區仕豐路與仕豐南路口西側,近鄰高雄 福星社區,鄰地建物門牌為仕豐路158之42號;413-18地號坐落於都市計畫內, 呈三角形,現況為空地,未臨路;413-41地號坐落於都市計畫內,呈長方形, 現況為既成道路;413-50地號坐落於都市計畫內,呈三角形,現況部分為空 地,部分為貨櫃屋占用,一面臨都市計畫道路(東側、仕豐路、15公尺)。惟實 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413-18地號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 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拍定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413-41地號現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僅就413-50地號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7.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1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1248600號函復,高 雄市橋頭區仕豐段413-
9.
413-50地號(分割自:413地號;重測前為仕 隆段362-27地號)等3筆土地為一宗基地領有
10.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3357-01號 使用執照,依建築竣工圖說仕豐段413-18地號標示為保留地,同段413-41地號 為私設巷道(計入法定空地),同段413-50地號為法定空地。
11.
本件拍賣之413-50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拍定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如就優 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惟投標時有無變更均請自行查明注 意。
1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