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除158建號建物係全部外,其餘均係應有部分。據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及地政人員指界時稱:355地號土地為路邊水溝地,
2.
353地號土地上有雜木,354地號土地有一條巷道供公眾通行,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其中兩間為非債務人所有之農舍,債務人所有之158建號建物坐落於354地號土地,為分成三戶之連棟二層樓透天厝中之中間那戶,正門無出入口,須經由側門進出(會經過隔壁戶騎樓),屋內似無漏水或壁癌情形,但堆滿雜物,左邊及右邊二戶則為債務人親屬所有。另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弟弟廖O第於執行時稱:雜物是父親留下的物品,債務人未居於此,二樓地面貼片剝落,無增建。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就158建號建物部分,由第三人以堆置物品之方式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上開建物占有使用354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兩造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亦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玖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5.
15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有優先承買權,惟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向本院主張。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6.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欲主張者應於收受本院通知後10日內為之。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未經優先承買之其餘標的,得標人不得拒絕買受。
9.
其他事項:依雲林縣二崙鄉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354地號(重測前:田尾段230地號),經查領有雲林縣二崙鄉公所核發:新建
10.
營使字第036號使用執照,申請用途為「自用農舍」;
11.
營使字第037號使用執照,申請用途為「自用農舍」;
14.
二鄉建字第7451號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