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8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629地號土地現為空地,有數棟建物坐落,629─1地號土地現為空地。
2.
債權人113年8月22日具狀陳報:629地號土地上坐落他共有人房屋,無出租及租地建屋之情事,部分土地為供人車行走之既成道路,629─1地號土地為空地,雜草叢生。
4.
629─1地號土地坐落數棟建物、部分空地、部分巷道使用。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9.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行使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持分之土地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
11.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62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62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六、62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