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037地號土地為巷道,948地號部分巷道、部分鐵皮屋 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 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應買後不點交。
7.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應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應買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