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4南金職亥83乙

臺南市東山區許秀才段527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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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8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1
保證金:
8.2
總坪數:
388.7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388.7 坪
總現值:
34.7 萬
拍後增值:
-6.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段 527地號,面積 6,746 m2,持分 4/21,41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3/26,總底價 80萬,保證金 1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5/4/16,總底價 64萬,保證金 12.8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5/5/7,總底價 51.2萬,保證金 10.3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應買,2025/5/12~2025/8/11,總底價 51.2萬,保證金 10.3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現為空地,其上佈滿雜草。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拍賣土地現為雜草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3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4.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5.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5年聖賢農地重劃區內,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段 527地號
6,746 m2 × (4/21) × 270 元 - 41 萬元
= -6.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5
2拍 不點交
8.2 坪 / 64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23.3 坪 / 48 萬
2025/6/17
2拍 不點交
852.1 坪 / 140 萬
2025/6/25
3拍 不點交
23.2 坪 / 38.2 萬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13.8 坪 / 20.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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