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113年12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屋前空地,編號
2.
5土地上均有數棟建物。另據鑑定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部分上有停車棚,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現況部分上有鐵棚、停車棚,部分為空地,編號
3.
5土地均部分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所有權人及其占有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又拍賣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