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724地號權利範圍係應有部分、722地號權利範圍為全部,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724地號目前為道路、722地號目前為部分鐵皮造棚子、部分有磚造瓦頂 平房坐落,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 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