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82地號土地上有9層樓建物座落(即門牌號碼:雲林縣虎尾鎮民權路2之3號 1至9樓)(即所拍賣之363至371及90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另38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 物(902建號建物)目前作為停放機車使用,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債務人陳泰中之代理人及第三人 夆典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夆典公司)在場稱目前系爭建物由第三人夆典公司使用、管理,據 其陳報目前363建號建物部分出租給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20年1 2月31日),部分出租給第三人黃OO作為早餐店使用(租期自101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36 4建號建物目前空置無人使用;
4.
366建號建物目前由夆典公司管理使用(惟公司址設於3樓,
10.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未拍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請當事人及應買人注意。
13.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4.
902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面 積以實測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