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0年7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114年1月14日履勘 時依地政人員指明:394地號上有數棟房屋(其一房屋之門牌為頂厝路17號)、 396地號為頂厝路17號房屋旁之計畫道路。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 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 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利害關係人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無人陳報本院僅以公告代替優先承買通知),依 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