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
3.
1124地號 土地為道路等語。嗣據債權人陳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台三線87KM處道路用地為 主,其中
5.
1124地號土地面積較 大,除占據整個路面外,也包含路邊駁崁地等語。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計載,拍 賣之土地現況作台三線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6725號)第2次拍賣底價。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