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62地號現為廣豐街63巷2弄5衖5號至15號巷道,部分似為12號建物之雨遮占用。部分則為鐵皮占用;1176地號現為廣豐街63巷2弄5衖2號至5號巷道;1200地號位於廣豐街63巷2弄5衖17號對面,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數間鐵皮占用,似作為倉庫或車庫使用。以上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萬捌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