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共有人之一在 場表示本件應買建物為其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有3個停車位(編號B2-41號 平面車位,編號B3-
2.
33號均為無法使用之機械車位),而應買建物與同門牌之23號建 物為兩戶打通,建物間內部相通,23號建物由該第三人所有。惟兩戶建物內部相通及本 件建物之具體特定範圍、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及實際之編號暨 占用情形等,停車位編號及與23號建物相通均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本件建物邊界範圍或其他情形為 爭執或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 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 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應買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 之住宅區。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