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地下室停車場供該社區大樓住戶停車使用,未有特定車位,拍定 後不點交。
3.
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5,946,000元,應買時,以聲請應買之書狀最先送達法院者為優先, 不能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地下室停車位其所有權登記方式為獨立建號之應有部分,依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