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6
2.
622地號均為雜草林木;623地號上有名稱為海水屋之餐廳、美美檳榔攤及 門牌號碼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102巷
3.
29號等建物,以及部分為菜圃占 用;623-1地號上有無門牌號碼之建物、檳榔攤及道路占用;661地號上部分有 名稱為水姑娘之餐廳占用,部分為停車場;674地號為池塘。本件僅拍賣土地, 不含地上建物、停車場、池塘及菜圃,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 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 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又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 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5.
67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中壢平鎮 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農業區;623-1地號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 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 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 行洽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道路,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 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以及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等事宜,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