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查封時至現場履勘、測量,經債權人查報房屋已斷電,屋內無人居住,各處仍放有 雜物且堆積灰塵,二樓以上各層房間雜物堆積數量較多,且牆壁有壁癌之情形,並於四樓地 板、牆壁仍可見111年間發生之非自然死亡事件之血跡,供投標人參考。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 交。
6.
第37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該土地非債務人所有,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 解決。
7.
本件拍賣建物經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經該分局於114年4月7日以中警分刑字第 1140028076號函復該址曾於111年9月15日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 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