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0地號土地是空地,鐵棚子可能有占用,惟須經鑑界始可確認。另據鑑價報告記載,380地號未臨路;1031地號土地為巷道(普光三街8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38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民國72年9月13日)都市計畫農業區、10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民國72年9月13日)都市計畫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1031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9.
桃縣工建使字第00080號使用執照,是否有土地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1031地號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